第237章 税赋主要来源-酒税-《南明副榜举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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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晋和东晋则对酒实行征税制,有时也因灾歉实行禁酿。
隋初也实行酒专卖,文帝开皇三年(公元583年),废止酒专卖,不再对酒征税。
唐初也不征酒税。建中三年(公元782年),为筹措军费,由官府置酒肆酿卖,每斛收钱3000;禁止民间酿酒。
北宋对酒仍行“榷酤”法,神宗熙宁十年(公元1077年),北宋在全国设榷酒务1800多个,东京每年榷酒收入40万贯以上,秦州、杭州30万贯以上,这一年全部酒课约1360余万贯,卖曲钱约100余万贯,高于同期的商税收入。
高宗建炎四年(公元1130年),以米曲价高为由,规定上等酒每升增20文,下等每升增18文。
明朝酒税分为酒曲税和销售税。明太祖洪武二年(公元1369年)规定,百姓造酒自家饮用,不征税。
英宗正统七年(公元1442年)规定,各地酒课收贮于州县,以备其用,酒税就成为地方税了。
但朝廷虽然有规定,但实际收得非常少,比如在崇祯年间江南征酒税,官为纶栗,每酒一斤,纳钱一文,改槽坊为官店,建者依私盐律治罪。
即便如此,但各地征收上来的酒税仍然非常少,究其原因主要是大明从上到下小民思想,从上到下怠政思想。
例如洪武年间SX有关税吏提前完成税收工作上奏朝廷请求封赏,但朱元璋反而认为其鱼肉百姓,而将其削职为民,如此大大损害各地税吏的积极性,到最后税吏以不征收税收、少征收税收为荣。
但现在不同,不但以集市为中心建立乡公所保证税收征收,作为穿越者更明白税收真正来源。
在那以后,颁布酒税,在粮荒期间酒税征收到太平时期一倍以上。
食盐生产与零售环节不易控制,但经销批发缓解容易受控,如此食盐是在生产零售环节施行备案制度,而在批发商环节施行特许经营制度。
而酒则不同,生产环节非常容易受控(特别对大作坊),而在零售环节不易控制,如此方式改变,那就是生产环节施行特许经营制度,而经销零售则施行备案制度。
按照北宋模式,上等酒每升(2斤,一般500毫升一斤)20文铜钱,中等就15文铜钱,下等酒10文铜钱(北宋是上等20文、下等18文),向经销商销售时征收酒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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